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获取、归集、汇集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归集、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真实、准确、科学,并及时更新。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获取、归集、汇集地理信息数据的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予以通告。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