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执法装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