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执法装备。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