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公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需要对公路限速进行调整的,或者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需要完善安全设施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排查和处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