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四好农村路"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