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养护工程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