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级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