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公益服务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