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路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