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公路线路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经规定程序核准作报废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