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公路需要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规划调整、修改的规定办理。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接收并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
因公路新建、改建,原有干线公路或者部分路段服务功能降低,不再承担主要通行功能,但是仍需要继续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经有权机关同意后,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接收并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