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并接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现场调查处理。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损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查验路产损坏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