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一)书面说明砍伐理由、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二)补种方案符合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

(三)作业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