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遵守风景名胜区的游览秩序、安全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