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接受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扩面经营、店外经营,不得帮助游客逃票,不得以强行拦车、驾车尾随、拉客等方式强制游客消费,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游客消费。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