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接受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扩面经营、店外经营,不得帮助游客逃票,不得以强行拦车、驾车尾随、拉客等方式强制游客消费,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游客消费。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