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游泳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在风景名胜区内搭建帐篷等野营设施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服从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