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施工等需要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开挖或者临时占用绿地;

(二)设置雕像或者塑造塑像,恢复或者新增摩崖石刻、碑碣;

(三)利用文物、景物、景点拍摄商业影视作品;

(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五)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等活动;

(六)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七)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