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绿化造林和林相改造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与改善观赏环境相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采伐林木;因项目建设、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