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园林建筑、雕塑以及标界、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二)攀折林木,损坏绿地,擅自采摘采挖野生花果、药材等;
(三)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他杂物;
(五)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六)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七)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八)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九)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其他污染物;
(十)捕猎野生动物,破坏水生植物;
(十一)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公共设施和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