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国有林场承担经营范围内的防火职责。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健全防火组织,建立联防制度,加强防火宣传,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