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等危害林木资源病虫害的防治,禁止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风景名胜区。

未经依法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不得引入风景名胜区。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