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奇峰、异石、古树、名木、溪流、泉水、深潭、瀑布和寺庙、摩崖石刻、古建筑、古遗址等,建立档案,设置标牌,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由管理机构公示名录,建立档案,予以挂牌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