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寺庙、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以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