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寺庙、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以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