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河床、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流、水源等,除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擅自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