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河床、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流、水源等,除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擅自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