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私埋乱葬、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