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擅自修改风景区规划的;

(三)风景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