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二)擅自修改风景区规划的;(三)风景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