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七)(八)(九)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他杂物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垂钓或者破坏水生植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