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