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风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由风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风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风景区管理机构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风景区内林木权属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防火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护林员,责任到人,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