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风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由风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风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风景区管理机构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

风景区内林木权属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防火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护林员,责任到人,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