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救援机制,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

风景区内的经营单位应当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