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依法保护风景区内的文物。

风景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由文物部门公示名录,予以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