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风景区内的山体、岩石、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石雕石刻、寺庙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