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风景区内的山体、岩石、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石雕石刻、寺庙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