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对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