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捐资、认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