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房产、公安、林业、环境保护、财政、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