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房产、公安、林业、环境保护、财政、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