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