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事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