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控制线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需要。专项资金应当随城市绿化面积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安排绿化经费。

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居住区时,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建设费用。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