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必要时可以埋设界桩予以保护,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落实新的城市绿化用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