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新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八,旧城区改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