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新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八,旧城区改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