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设施或者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禁止将公园广场管理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本条例实施前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园林建筑和公园广场管理用房进行整改,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