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园广场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置,并与公园广场功能相适应,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公园广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统一布设,其规模与设计的游人容量相适应,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服务设施。

公共厕所、停车场、果皮箱、灯具、路标、导游牌、无线网络覆盖等公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园广场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鼓励公园广场配套建设健步道、绿道以及老人、儿童活动场地等设施。

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禁止设立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商业设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