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