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