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向自然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嘉荫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