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