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黑龙江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