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擅自移动、破坏界标;(三)擅自移动、损毁科研、监测设备和其他各种设施;(四)向自然保护区内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五)其他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和资源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