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擅自移动、破坏界标;

(三)擅自移动、损毁科研、监测设备和其他各种设施;

(四)向自然保护区内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物;

(五)其他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和资源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