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夫妻中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时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子女计算份额;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
(四)独生子女父母属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五)独生子女父母属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的,优先享受社会救济,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身患严重疾病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经济救助。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6日